案例回放:2003年8月小黄大学毕业后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成为一名房产供求信息的收集员,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住宿,月工资800元,今年8月,因为工作问题小黄与老板发生了争吵,这以后,老板经常指责她工作不认真,对客户不热情, 9月份又把她的工资降到了450元。此后,小黄多次找公司经理协商,要求恢复原有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后小黄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要证明小黄没有认真工作。公司则认为:应当由小黄来证明自己认真工作。
那么到底该由谁来举证呢?
案例分析: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这家公司应当提供员工不认真工作的证明。如果公司无法证明,仲裁委员会就会裁决电脑公司“败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小黄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她应当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降低工资的事实。
特别提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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