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 **编号:人(字)第2008001号 ** ** 签发人: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公司职工,除外调及外籍员工。 **第三条 具体内容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除本单位工作时间外,职工需提供以往工作单位对工龄的确定函。无以往单位工龄确定函职工,只能按本单位工龄进行统计计算。 **4、 首次参加工作人员,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年度享受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 职工在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 劳务派遣人员工龄按照本企业工龄计算,且符合上述第2点条件者,可享受年假。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当年及次年5月底前集中安排。 **第六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七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负责人需要向人事课提供本部门人员上年度年应休未休假的休假安排。 **第八条 次年5月后仍然无法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公司则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第十条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假,提前下发《职工年假休假通知书》,如员工不按照公司安排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公司不予支付相关报酬。如有特殊情况,可填写《职工年假休假申请书》经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改变休假日期,但所有休假前提条件为保证公司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年休假的折算。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1)职工年假休假通知书 **(2)职工年假休假意向书 **(3)工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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