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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提出辞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市区许先生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咨询。
许先生说,他于去年10月应聘进入一家制造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同年12月,公司派他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出国之前,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在培训结束之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在服务期内,如果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向企业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实际服务时间每满一年可以递减培训费20%.但在今年4月,一家外企通过猎头公司找到他,他考虑工作环境和待遇后,准备去这家外企,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领导提出他必须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的培训费。许先生说,自己是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按照这个协议赔偿损失合理吗?
就许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咨询了一位杨姓律师。杨律师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等于不要赔偿有关损失。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具体分析。根据有关规定,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你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无须赔偿出国培训费。另一种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如委托培养)的员工,员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索赔。即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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