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司制订《工厂绩效管理基本规则》,用以考核、评价工厂、部门和员工的工作业绩与效率;考评结果与薪资挂钩浮动。没有绩效考评结果报告的,一律不得计发绩效薪资。** 工厂8等1级以上员工的绩效薪资,按季度考核发放,其他人员的绩效薪资按月考核发放。 ** 第十六条 工厂薪资调整应遵循的准则是:薪资增长建立在工厂效率和公司效益提高的基础之上,符合“两低于” 原则,即工厂薪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公司利润增长的幅度,工厂员工平均薪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工厂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每年12月1日前,由人力资源中心会同财务中心和工厂相关部门,编制《XX年度薪资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七条 员工薪资调整的形式 ** (一)定级性调整 是对原本没有薪资等级或岗位平行轮转的员工进行薪资等级的确定,包括对试用期满或没有试用期但已办完入职手续的新员工的薪资定级、对新增职位的薪资定级、轮转岗位员工试用合格的薪资定级等。其中,转岗员工的试用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两个月。 ** (二)工龄性调整 是将员工在公司的服务资历和经验当作一种能力和效率予以奖励的调整方法。员工在公司服务每满1年,其薪资自动增加2级;服务每满3年,则其薪资经过核定调升1等,但须报总经理批准。 ** (三)考核性调整 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每达到一定的合格次数即可提升一个薪酬档次,特别优秀的,可以调升1等,但须报总经理批准。具体办法由《工厂绩效管理基本规则》加以规定。 ** (四)奖励性调整 是当员工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后的激励,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货币性的,也可以是非货币性的;可以立即给予,也可以将来兑现;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批享用或终身享受。此类调整,由总经理直接决定,或由工厂经理提出,总经理批准实施。 ** (五)效益性调整 当公司效益显著提高时,由总经理决定调薪总额和分配原则,工厂经理会同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分配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此类调整为非常规性调整。 ** 上述薪资调整办法的实施,应在对工厂人工成本进行测算、确定薪资增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的基础上进行;除明确由总经理决定或批准的外,由工厂经理会同人力资源总监决定。 ** 第十八条 除外规定 **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薪资调升范围内: ** 1、停职6个月以上的; ** 2、调薪当月正办理离职手续的; ** 3、服务年资未满6个月且业绩平平的; ** 4、调薪周期内有大过处分的。 ** (二)服务年资未满6个月的在职人员,若于服务期间表现特别优异、或对公司作出卓越贡献的,经工厂经理报呈总经理批核,也可准于调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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