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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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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直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执行相关人事规定,但最近出现了一个非常特殊的事件.

我司有一名超过10年的老员工不幸患上了可怕的"癌症",前期,我们已经让其带薪休假了约15个月,而且后续也会按照公司规定让其继续带薪休假9个月.(24个月,这也是从我司政策角度可以给予的最长有薪假).同时,在其休假期间,我们也开展了一些关爱行动(包含探望等,医疗费用等的支持).

但是,目前业务部门还一直说我们人事部门不够人情味. 而且,如果该员工在休假24个月之后仍然需要继续化疗,从公司的角度该如何操作? 莫非化疗一辈子,我们也要让其带薪休假一辈子吗? HR不仅是制度的制订的,也还是制度的执行者.不知道各位是否曾经处理过类似的Case,请给鄙人一些建议,谢谢!

2009-02-16 15:55:25IP: 保密
蔡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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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
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
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
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
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是国家的相关法规。可以在法定规定可以给与的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与相应的医疗补偿。

2009-04-25 17:07:21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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