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黄英 于 2009-09-17 16:55:01 发表 **赵律师: **您好!请问:公司与员工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原定试用期三个月,但现公司管理人员从各方面觉得他还不能胜任此工作,想与其协商延长试用期,您认为这样在法律角度上行得通吗?希望能得到您具体法律依据的指点?还有,如果能,在操作上是怎么要求的?假如不可以的话,试用期解除又该怎样操作?谢谢! ** |
**关于试用期,法律规定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延长试用期,本律师认为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8种情形。 **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中必须符合下面的两个条件:(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这样才能在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中有相应的证据支持)(2)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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