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的义务,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当企业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时,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企业安排跨年度休假不具有任意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征得劳动者同意,才可以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假,企业无须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工资标准3倍的未休年假工资。法律对员工提出的跨年度休假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既没有要求企业必须同意,也没有规定禁止这种情况。企业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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