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快递公司开除员工决定网上公示被判无效 ** 快递公司在作出开除员工的决定后,未及时将开除决定送达给该员工,仅在网上公示送达。该员工得知被开除后,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4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快递公司立即恢复与开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司机章静(化名)2008年6月12日正式被南昌某快递公司录用,2008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10年8月31日止。约定基本工资为每天60元还有补贴。 ** 2009年1月快递公司以章静拒绝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为由,将章静开除。2009年8月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快递公司应恢复章静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的工作;支付2008年6月12日至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818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32元;支付拖欠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658元。章静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快递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及未足额给付的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各类保险、支付赔偿金,合计12万元。 ** 快递公司辩称,章静拒绝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带领社会人员到公司滋事,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严肃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不得不于2009年1月7日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发文挂网公示送达,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认定章静在工作期间存在错误,决定开除章静,但作出决定后未送达,因此,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并未生效。章静仍是公司的职工。双方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章静在南昌某快递公司工作,公司却未支付章静节假日加班工资,应支付章静的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章静提出要求公司补交各类保险,因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南昌某快递公司恢复与章静的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60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7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336元。 (摘自中国法院网) **【律师评析】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示的重要性。 **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操作指引】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 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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