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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
作者:yuezhao75 发表于 2010-7-29 11:38:42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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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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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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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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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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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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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证明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完成后。因此,依法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定要求或者约定要求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并保留原始的工作交接单(和用人单位一持两份)。此外,对于无法义务做工作交接的情形,违法辞退,劳动者则应当保留对方违法解除的证据,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保留好,如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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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写入离职证明中,因此,劳动者应当看清楚自己的离职证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辞,如存在严重违纪、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如果与事实不符的离职证明,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真实情况出具新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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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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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或者出具不利证明并拒绝更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出具符合规定的离职证明。若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赔偿之诉,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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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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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在原单位任职三年多时间,在20082月初向公司提出辞职。单位准许其辞职,并将工资全部发放,但未依法向何某出具离职证明。同年4月,何某找到了另一份工作,工资为2000元,现在的公司要求何某递交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当何某找到原单位后,该单位却拒绝给其开具此证明。何某多次与原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出具离职证明,但都无功而返。而新单位也因何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于415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086月,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赔偿损失并出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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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也进行了工作交接,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此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现因被告的未尽到义务而导致原告遭到损失,因此应当依照原告所提供的依据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出具离职证明的请求系属劳动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本院不做处理。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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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自2008416日起至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计付);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赵越 律师
办公电话:0755-82960356
手机:13570831913
电子邮件:yuezhao75@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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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ihaos 发表于 2022-10-2 0:04:20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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