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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求助]
作者:724406980 发表于 2011-11-14 9:32:18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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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程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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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第二、三、四款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么?还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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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程良奎 发表于 2012-2-16 12:12:57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第一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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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上面全部统称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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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ihaos 发表于 2022-10-2 0:01:18编辑 删除 引用   第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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