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建立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一直是劳动仲裁及审判实践中的难点,虽然《劳动合同法》97条有规定,但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无法把握,出现同一事实在不同仲裁委或不同法院不同裁决结果的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本次座谈会纪要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现将有关规定贴出来,希望对商祺学员解决劳动争议实务问题有所帮助,欢迎大家咨询。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 该帖子于2012-08-06 17:25:16被 沈威律师 编辑过 该帖子于2012-08-08 13:18:51被 沈威律师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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