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 **您好! **我有一个案例的实例想请教一下您。我公司在外地的门店有一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转正后的一个月后,也就是到公司上班两个月后,告知公司已经怀孕,并且开始在医院开具“先兆流产”的假条,每次15天,已经开具两次,中途会来上班2-3天,然后继续请假。该员工曾经在其余员工内部宣扬,肯定要在公司把孩子生完,然后也继续请假不上班。但是这个事实是没有办法和其余员工进行对证的。 **并且该员工在公司上班的两个多月中,有以个人名义私自卖出公司商品的行为,但是该事实也没有办法取证。本来公司想因为这个事情劝其自动离职,但是在公司劝其离职之前,该员工先期告知公司她已经怀孕两个多月。 **针对这种情况,公司能解雇该员工吗?如果能解雇,那么会牵涉到哪些方便的法律问题和条款?如果不能解雇,那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办法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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