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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应支付经济经济补偿金(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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