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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祺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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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短消息2008-6-18 17:55:25

福利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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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日、假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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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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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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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是一名教师,教师节放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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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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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休假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514号令发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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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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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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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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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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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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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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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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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是新婚女员工,今年25岁,不知道婚假可以休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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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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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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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爷爷病故了,我可以享受丧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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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但是,经单位批准,你可以请事假回老家奔丧。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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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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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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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一名即将临产的女员工,想知道产假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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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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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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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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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单位产假期间的工资只付基本工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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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对。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产假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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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太太生小孩,我可以休什么假陪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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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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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在我休看护假照顾太太生育期间,扣发我的工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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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对。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员工休看护假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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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是结婚一年的女职工,头胎怀孕流产,可否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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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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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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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是一名企业人事干部,请问职工实施节育手术可否享受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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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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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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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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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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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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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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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医疗期及其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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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是一名外资企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已满2年,公司规定每年只准累计请病假20天,否则辞退,不知这个规定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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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合理。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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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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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深圳户籍员工来说,其医疗期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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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不含劳务工)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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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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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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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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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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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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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深圳户籍、在深圳经济特区工作的员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有医疗期:“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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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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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期间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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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员工工伤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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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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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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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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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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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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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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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一名企业劳资人员,请问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企业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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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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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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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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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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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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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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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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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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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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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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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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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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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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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8-6-18 17:55:25 顶部
cil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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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详细,不错不错!
2008-6-22 11:59:51 顶部
yy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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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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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2008-6-23 13:21:54 顶部
王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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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详细!值得表扬
2008-6-24 11:47:02 顶部
王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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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学习
2008-6-24 11:47:31 顶部
蔡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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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2009-4-25 16:48:30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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