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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佟小姐的合同能终止吗?——人力资源管理师参考资料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商祺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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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短消息2008-6-13 10:30:50
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已经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在工作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惟独她还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收效甚微。公司领导认为,佟女士虽然干活儿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
  
佟女士也真是不争气,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对她彻底失望了,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经理,公司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愿离开公司。

“不错,咱们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期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定:‘乙方(指佟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就算公司可以按这条规定跟我终止劳动合同,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金呢?”佟女士问。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一样的,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咱们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你现在是属于终止合同,所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2008-6-13 10:30:50 顶部
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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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公司要給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補.
2008-6-13 15:58:48 顶部
chenfu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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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要支付经济经济补偿金

2008-6-14 17:21:16 顶部
雪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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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

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企业应支付经济经济补偿金(依据):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8-6-16 11:51:39 顶部
雪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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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女士已到公司8个月,应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补偿金.
2008-6-16 11:52:39 顶部
xi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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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终止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一种形式,不能代表你永远都在公司。只要有经济补偿就可以终止合同、解聘人员。
2008-6-16 11:54:48 顶部
hsq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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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2008-6-17 23:02:56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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