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47)
原告吴巍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根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规定,2007年8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3次起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2007年9月7日,原告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用ER736039170CN特快专递邮寄的《诉讼费交纳通知》。该通知告知原告本案符合立案条件,通知交纳诉讼费。2007年9月8日,原告将《请求确认函》用第0991号挂号信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告2007年9月16日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函。
本人吴巍依据法律和法规,主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为由2007年8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3次起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人认为从郑筱萸到陈良宇,他们的共同一点都是始于滥用职权,因此滥用职权就是腐败,反腐败应从反滥用职权开始。正如“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公开了就不会出问题,出问题的都是怕公开的”所论述的,因此让申报专利的相关人员了解并清楚行政诉讼、专利审查过程的法律法规是有效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的有效措施。因而本人公开起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第3页第29~42行的内容
上接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第3页第28行的内容:
“ 2005年09月0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给专利申请号03107848.6发出了《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指出原告2005年06月25日提交的《复审请求书》表格第③栏缺少发明创造名称要求补正。
2005年09月24日,原告按照2005年09月08日《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交了《复审、无效程序补正书》一式两份补正了缺陷。
2005年10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给专利申请号03107848.6发出《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第二次)》。第一项第一款仍填写了“第③栏缺少发明创造名称”项,而对原告已提交的复审补正书是否正确未做出说明。同时在第一项第七款要求本人“重新递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2005年10月27日,原告去函专利复审委员咨询具体补正过程和事项。2005年11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回函告知了具体事项。
2005年11月15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提交了《复审、无效程序补正书》一式两份和修改后的《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附件未重新提交。
2005年12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本发明专利的复审请求,案件编号F110357。
2006年06月19日,原告去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询问复审进展情况,但是没有回音。
2006年07月01日,2006版审查指南颁布施行,2001版审查指南同时废止。”
------------------ 吴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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