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的分类 **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度; **2、标准工时的含义 **标准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时制度。它包括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两个方面内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就是我国现在实行统一的标准工时制度。 **3、标准工时下的月度工作天数与工作小时数 **月度平均工作天数=(365天-104休息日-11天国定假日)/ 12月=20.83天,也是月工资的计算天数; **月度平均工作小时数=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在实际中,月度工作天数=月度总天数-休息日天数-法定假日天数; **4、综合计算工时的含义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实行轮班行业、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等情形的需要,且不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或年等为计算周期的工时制度。其计算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时制度相同,否则需支付超出部分的加班费;且法定假日工作属加班。 **5、综合计算工时的岗位范围规定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6、不定时工时的含义 **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劳动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7、不定时工时的岗位范围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注: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一般需获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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