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假期工资支付制度 **假期主要包括以下期间:法定节假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放假3天);在此期间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标准工资的标准发放假期工资。 **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在此期间也支付假期工资,标准同上。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上述休息期间不属于放假。 **六、工资扣减 **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1、工资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还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1、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对于这一条的规定应该注意,员工是否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是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了,如果单位认为造成损失,而员工认为没有造成损失的话,单位扣除工人的工资是会存在问题的。因为很多单位可能片面的,扩大化的,甚至是错误的将某些损失转嫁到工人的头上,这就不合理了。那么在出现这样的争议时,到底由谁说了算了,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见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到底是谁造成损失的事实认定上还是应该通过仲裁、诉讼的司法程序来认定。当然了,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人就谁造成了损失达成一致的话,那当然可以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了。) **2、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对于这条的规定也应该注意一下: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依法制订的,“依法”又包含两点,第一是内容依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第二,程序必须依法,即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进行了公示,大家都知道该规章的存在。 **3、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单位在扣除以上1、2条规定的费用时,员工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这也是要求用人单位在制订处罚的数额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规则,不能随意处罚。 **除去以上可以代扣代缴及扣减的费用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 **七、关于工资制度的其他问题 **1、工资支付的周期: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非货币形式的都不得计算为工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的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对于这点应当注意:这些奖是否发放一般是由单位自主决定的,特别是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奖金,在判断是否应该折算计发时,主要看该奖金是否是每月、每季度、每年固定发放的,如果是固定发放则可以要求折算计发,如果不是固定发放,则要求可能得不到支持); **2、关于工资表的制订。 **用人单位应当制订工资表,关于工资表的制定上面也有提到,这里主要说一下工资表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一、不制定规范的工资表的危险。很多单位不制定工资表,或者工资表很不规范,这样会导致工资构成上的混乱,标准工资与加班工资混为一体,可能出现对企业不利的情况;第二、工资表不给员工签字:工资表不给员工签字很多单位都喜欢这样做,原因很多,有的是为了工资的保密,有的是不想让员工那么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但一但出现纠纷的话可能对企业很不利。没有员工签字的工资表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证据效力的,也就是说不能通过没有员工签字的工资表来证明该员工的工资情况。特别是通过银行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在银行只会反映一个工资总额,而不会出现工资结构,如果没有员工签字的话,到时候员工可以说银行帐单上反映的工资就是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底薪),工厂没有发加班费,那企业可就有理说不清了。因为现在的法律关于工资的举证责任是单位承担的。而且,工资单让员工签字还存在一个好处,表明双方对工资的数额,工作时间等是认同的,以避免日后再出现争议(可以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无异议的签字认可,经过签字认可后的工资为双方确认的应得工资,如果在多少天后未提出异议的,即使存在因其他原因而少算工资的部分,员工不再主张权利)。 **3、关于工资表的保存:工资表应该保存2年,这很重要,这也是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员工可以要求两年之内欠发的工资,如果没有工资表的话,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又要被裁决支付拖欠工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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