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保证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向市场化转变,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为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必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上海、广东、天津和新疆高院对当地法院近年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调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工作办公室依据统计数据,对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和发展态势作了简要概括和分析,并就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提出了建议。
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六个特点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深入,企业原有的经济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关系向契约化、市场化转变。这种变化直接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态势和发展。
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从全国看,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87年受理劳动争议纠纷5600件,2004年上升到26.05万件,年均增长24%。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47万件,2006年上升到12.6万件,年均增长10.44%(具体如下图所示)。
从各地看,广东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从1997年的2331件增长到2006年的29922件,10年间增长了11.8倍,年均增长32.6%;上海法院通过分时段调查发现,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下半年比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下半年受理此类案件增长了近50%;新疆法院2002年至2006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诉讼主体和纠纷类型多样化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向多样化发展。首先是涉诉劳动者的构成出现显著变化,涉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案件逐渐增多,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上海法院近年来受理这两类案件分别占劳动争议案件的5%和9%左右。其次是涉诉用人单位仍以国有企业为主,但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体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上升幅度明显。以上海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占63%,三资企业占27.8%,民营企业占9.2%。
劳动争议案件的纠纷类型也向多样化发展,虽然劳动报酬争议仍占这类案件的绝大多数,但报酬争议的形式已经由简单的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扩大到工资总额争议、最低工资争议、加班工资争议、提成款争议、工资变更争议以及富余、待岗人员生活费争议等形式。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包括除名、岗位调整、培训、休假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等各种争议形式。
案件分布相对集中
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和行业特征。从地域看: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如经济较为活跃的广东省近年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量始终排在全国第一位,约占全国此类案件总数的三成;而广东绝大多数的此类案件又集中在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的珠江三角洲地区。
从案件涉及的行业看: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建筑、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上海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中,涉及加工制造业的占29.7%,涉及建筑业的占17.7%,涉及服务业的占11%,三行业劳动争议案件占了这类案件的58.4%。根据新疆高院的调查,乌鲁木齐中院2005年受理三行业劳动争议案件占此类案件的49.04%,2006年受理三行业劳动争议案件占此类案件的58.52%。
案件处理难度日趋增加
从处理阶段看:在仲裁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的比例逐渐下降,裁决结案的比例不断上升。1992年以前,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的比例约在70%以上,裁决方式解决的比例仅为10%左右。到了2004年,调解结案的比例下降到32%,裁决结案的比例上升到43%。
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低于普通民事纠纷,上诉率高于普通民事纠纷。据上海高院的调查数据显示,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上诉率为40.9%,同期民事案件一审上诉率约为22%,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此类案件的上诉率仍然高于民事案件平均上诉率。从全国看,2005年全国法院一审调解结案劳动争议纠纷27944件,调解率为23%,比民事纠纷的平均调解率低5.68个百分点;2006年一审调解结案此类纠纷27025件,调解率为21.63%,比民事纠纷平均调解率低6.74个百分点(具体如右上表所示)。
从表现形式看:一是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劳动者教育水平相对偏低、流动性强,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此类用人单位往往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多是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无据可查。二是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既涉及民法通则、劳动法,又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不仅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多、政策性强,且对同一问题的有些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不好把握。三是执行难。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多,劳动纠纷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且许多经营者为逃避债务,往往抽逃资金后隐匿藏身,难以寻找。
群体性纠纷明显上升,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
由于企业改制、集体欠薪等因素造成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明显上升。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1年共受理3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08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到2004年,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达到19241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3%。上海法院2000年至2006年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增长7倍,年均增长73.2%。新疆石河子法院2002年至2005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5年达到75.22%。这类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有的到当地党委、政府上访,有的封堵公路,有的私自哄抢企业财物、拆毁厂房设备,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比例增大、胜诉率高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提起诉讼的比例不断增大,劳动者的胜诉率远高于用人单位。据上海高院调查,劳动者一方提起诉讼的比例以年均38.6%的幅度增长。其中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占38.3%;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占45.8%;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上半年,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占73.6%。在上海高院调查的137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案件为471件,占34.2%,双方部分胜诉案件为631件,占45.9%,两者占到80.1%。据广州中院的统计,2001年至2005年,劳动者完全胜诉的案件为13980件,占40.2%;双方部分胜诉案件占31.4%,两者占到71.6%。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面临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以上特点,必然使妥善处理此类案件面临诸多问题,这是转型时期我国劳动关系急剧变化的正常反映,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加剧了争议双方的利益冲突
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出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据统计,广东省有64.4%的非公有制企业存在拖欠工资或拒付工资的现象。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他们的生存利益,对之尤为重视。随着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导致了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上升和此类案件中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比例逐年增加。
政府规划、监管不力,劳动执法应进一步加强
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缺乏统筹规划以及国企改制法律规范的缺失,是大量群体性劳动争议产生的主因。法律、法规对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程序未作严格的限制,导致改制程序的随意性大,改制时间长,工商登记混乱,责任主体模糊,使劳动者的利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个别企业在分立、合并时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是暗箱操作,致使劳动者对于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从知晓,索取报酬困难重重。由于此类纠纷涉及到企业改制,涉及面广,劳动者人数众多,如果处理不妥,容易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和工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用工单位录用农民工条件和手续、建筑工程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监管,以督促有关企业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用工单位用工行为。但事实上,无论是劳动信访、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督执法,都属于事后的被动应对手段,而且劳动仲裁特别是劳动监督执法,存在着审理复杂、需时较长的弱点。另外,政府的劳动监察主要是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明显暴露出主动效能发挥不力、监察手段单一的弊端。
“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调一裁两审”的程序设置,使案件处理环节过多,程序过于复杂,既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又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也给争议双方增加了时间和精力上的耗费。甚至由于争议处理的时间过长,劳动争议长期不能解决,致使劳动关系紧张,进而影响社会安定。据广东高院的调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一调一裁两审”的全过程,即使不延期也要11个月,如发生延期的情形则可能要30多个月。
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衔接不畅也造成了很多不利后果。例如,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主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也就一纸空文。
劳动立法需进一步统一
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攀升、争议主体和争议内容都向多样化发展的态势下,现行劳动立法并没有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形式多样化的趋势作出调整,在立法上严重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一是劳动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少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因而操作性差。二是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多元,立法体系不完整,法律和行政法规少。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依据的大多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甚至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试行”、“暂行”、“意见”、“通知”等文件,并且相互之间常有矛盾,这种立法无序的局面导致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的难度加大。
明确审判指导思想
完善司法应对机制
明确案件审理思路,及时妥善处理纠纷
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对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对那些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做好疏导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
注意劳动者的实际弱势地位。在平等保护双方利益的同时坚持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倾斜的原则,对事实上的弱势群体既要做到法律程序上的平等保护,也要在坚持社会公平秩序的基础上做合理的利益平衡。
坚持合法与合理并重。在适用法律规定时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不简单机械判决,避免判决不切实际,造成判决结果的落空和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往往影响到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处理必须及时,否则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对那些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生活的此类案件,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及时妥善化解矛盾。
重视调解工作,彻底化解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增长凸显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而引导双方采取协商的方法解决,有利于清除双方之间的隔阂,排解纠纷,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强调调解工作,要求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前都必须先行调解,坚持以调解结案为主。
加强审判组织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由于劳动关系涉及内容广泛,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多,变化大,难于掌握。因此,必须重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项审理,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或指定专门的法官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这些法官的业务培训,系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
及时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因为劳动报酬事关劳动者的生活,因此,诉讼中应及时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劳动者在诉讼期间的正常生活。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立足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和现行解决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交流与配合,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要积极与当地工会组织配合,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保证此类案件从仲裁到诉讼的顺畅衔接和妥善处理,消除不稳定因素,使法院的审判工作融入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综合治理之中。
加强劳动报酬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分析,劳动者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其败诉原因以时效和缺乏证据为主。而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涉诉劳动者均没有聘请代理律师,这给其参加诉讼的能力造成了很大限制。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法律援助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