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赁,最早起源於日本、美国。所谓人才租赁,也叫员工派遣,就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人才服务机构租借人才的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 人才租赁在我国的出现还是近两年的事,虽然一出现就备受青睐,但是毕竟时间不长,我认为有四个方面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一是人才租赁仲介鱼龙混杂。人才租赁的商机被众多仲介所看好。一时间,从事人才租赁的仲介机构也层出不穷,如在广州,登记注册从事人才租赁的仲介虽只有30多家,但加上许多未经登记无证经营的地下仲介,以致涉足这项业务的仲介多达120多家。在其他地方,也有许多不具备条件的仲介从事人才租赁业务。 二是人才租赁法规亟待完善。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制定了有关人才租赁的法规,如江苏省已出台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元根据需要,有偿租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并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合同终止後租用人员仍回原单位;辽宁省本溪推出的双职双薪高级人才共用制度,规定对副高以上职称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在企事业单位之间被租用兼职。这些规定对於规范人才租赁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不够系统和全面,没有明确人才出租、承租和仲介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是租赁人才的权益问题值得关注。有的人才租赁仲介在招收员工时不明确说明派往哪儿,等签了协议後才告知,到这时员工才发现自己原来去了一家地方很远或条件很差的企业 ;由於用人单位不把租赁的人才看作是本企业的员工,所以也不会对租赁人才尽更多的义务,而人才租赁仲介又常常考虑的是一些短期行为,於是租赁人才就不能得到诸如培训等权利;租赁人才到了用人单位後与原单位职工之间存在着待遇不平等的情况,因为正式员工与企业之间有劳动关系,各种福利待遇都会享受。但租赁人才就难以享受这些待遇,比如年终奖、发服装等等;另外,租赁人才的保险、工伤、加班费等问题如何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和明确。 四是人才租赁可能导致泄密和管理困难等问题。如果此公司人才受雇於彼公司,则可能出现泄漏商业机密的问题。特别是中高层人才的流动,更需谨慎。同时人才租赁也容易造成责任不清,权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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