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啸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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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劳动关系需司法积极跟进**** ******法眼观察 唐卫毅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通过三方协商对话和共同行动,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独特作用(2月3日《人民日报》)。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警报”仍未解除,经济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势下,《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全国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做好支持和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稳定就业局势,推动企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加强对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制度等工作,这对于促进就业及劳动关系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无疑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近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纷纷面临生产困难,继而出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一些职工下岗、失业等问题。这些“敏感”问题如果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妥当,都会引发一些连锁反应,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全力做好稳定就业及劳动关系工作,对于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稳定就业及劳动关系,单靠劳动关系三方的力量来协调和解决问题显然是不够的。在落实稳定就业及劳动关系工作上,法律保障绝对不能缺位。一方面,劳动关系三方出台的《指导意见》,仅具有“指导意义”,是政策性、导向性、协调性的措施,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稳定就业及劳动关系,不能仅凭政策性的指导和协调,必须辅以法律跟进,用法律来保障就业及劳动关系的稳定。
比如,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而除劳动关系三方之外,还需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当出现一些劳动关系纠纷时,在劳动关系三方积极协调、解决的基础上,还需要更多的司法援助。尤其是在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时,需要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程序,及时调解或裁决,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为此,我们在制定、执行稳定就业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时,应当将司法援助纳入各个环节,不仅要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企业法人及职工的法律意识,而且要送“法”上门,针对企业、职工面临的难题,主动释疑解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同时,当遇到政策上一时解决不了的难题时,也能够依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
就业及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关系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为此,各级劳动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应当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让“指导意见”与司法援助同步进行。比如,聘请一些法律顾问,参与稳定就业及劳动关系工作,为企业及职工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做好稳定就业及劳动关系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妥善处理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劳动关系三方除了要注意共同分析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对重大劳动关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在掌握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动权之外,关键要靠法律做后盾,关键时刻要“亮”出法律之剑,把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消化在苗头之内。
概言之,做好稳定就业及劳动关系工作,法律保障绝对不能缺位。只有更多地让法律提前介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办事的氛围,同时依法处理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等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一些劳动关系矛盾的冲突和激化,也才能把稳定就业及劳动关系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好、做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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