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且他们之间的报酬——绩效契约是完全的,即股东能够告诉他们在每种状态下应采取的行动,那么激励性契约就没有必要存在了。但是现实的市场是不完美的,公司经理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代理成本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股东来说,为了最大程度减少代理成本,就要和经理签订报酬——绩效契约,从而激励经理选择和实施可以增加他们财富的活动。
问题的提出
自1978年以来,我国在企业高级管理者的报酬——绩效契约上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吃“大锅饭”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转轨。但是,由于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和企业内部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高级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我国企业高级管理者的报酬在数量、结构和方式上都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缺乏长期的激励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内部人控制”、“59岁现象”等问题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日益蔓延,即便是大多数按照现代
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的上市公司也概莫能外。
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
企业制度,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其中的关键之一,在于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优报酬——绩效性契约,以充分调动
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对这一点,我国的决策层、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逐渐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