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 (第256号)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3年8月15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9月29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 第三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 参保及缴费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 第八条 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2014789274301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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